汇算清缴的对象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1.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 征收方式:通常为查账征收的企业需进行汇算清缴,核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无需汇算。 - 范围:需就全球所得进行汇算,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 2.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需就以下所得汇算清缴: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时限:同样需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 - 例外: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无需自行汇算。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1. 综合所得纳税人 -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需要申请退税(如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 -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400元。 - 时限: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2. 经营所得纳税人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 - 要求:无论查账或核定征收,均需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 三、例外情况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定额(如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业通常无需汇算清缴。 - 非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未通过境内机构场所取得的境外所得,不纳入汇算范围。 总结 汇算清缴主要针对两类纳税人: 1. 企业: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及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 个人:符合条件的综合所得居民个人,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 不同纳税人需根据税种、征收方式及税法规定,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汇算清缴,确保税款准确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