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设立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及流程,结合全国性法律和上海本地实践: 一、法律条件(依据《合伙企业法》) 1. 合伙人要求 - 人数:至少2名合伙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企业无上限,有限合伙企业不超过50人。 - 资格: - 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等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作为有限合伙人); - 外籍或港澳台人士可作为合伙人,需额外材料(如护照公证)。 2. 合伙协议 - 必须书面订立,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内容需包括: -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机制; - 入伙、退伙、解散等条款。 3. 出资要求 - 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需验资); - 评估:非货币资产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4. 企业名称与住所 - 名称:需包含“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并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预先核准。 - 住所:提供上海合法经营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园区虚拟地址)。 1. 名称预先核准 - 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或“一网通办”提交名称申请,1-2个工作日出结果。 2. 提交材料 - 需准备: -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 合伙协议; - 合伙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 - 经营场所证明; - 外商投资需商务备案回执(如有外资)。 3. 办理登记 - 通过“一网通办”在线提交或现场递交至各区市场监管局,3-5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4. 刻章与备案 - 刻制公章、财务章等,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5. 税务与社保 -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电子税务局可办); - 社保开户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 三、特殊注意事项(上海本地) 1. 外资合伙企业 - 需通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备案,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2. 行业许可 - 特定行业(如餐饮、教育)需办理相关许可,可于“上海市行业综合许可查询平台”检索要求。 3. 虚拟地址 - 可使用自贸区、经济园区提供的虚拟注册地址,需签订托管协议。 4. 电子化服务 - 推荐使用“一网通办”平台全程网办,减少线下跑动。 四、后续合规 - 年报公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提交年报。 - 税务申报:按时完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申报(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