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在上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要求如下: 1. 最低人数:至少需要 2名合伙人,且必须包含: - 1名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经营管理。 - 1名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日常管理。 2. 最高人数:法律未明确限制,但通常不超过 50人(实践中需符合监管要求)。 3. 特殊说明: - 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企等主体受限)。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作为出资方。 提示:注册时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方式、责任承担及利润分配等条款。建议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咨询专业机构以确保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