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8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释: 核心内容 1.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 -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 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价格、支付方式等)享有优先购买权。 - 优先购买权的期限:需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行使;通知未载明期限或期限短于30日的,行使期限为30日。 3.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后果 - 其他股东未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转让股东可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立法目的 - 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通过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 平衡各方利益:既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又确保转让股东的实现股权变现的自由。 实务要点 1. “同等条件”的认定 - 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期限等核心条款,需与其他受让方的条件完全一致。 2. 书面通知的要求 - 转让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口头通知无效。 3. 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 - 其他股东未在30日内答复,或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拒不购买的,均视为同意转让。 4. 公司章程的例外规定 - 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如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优先于本法适用(《公司法》第71条)。 新旧法对比(与2018年公司法对比) - 新增30日答复期限:明确其他股东未答复的法律后果(原法未明确规定期限)。 - 细化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明确通知未载明期限时,按30日计算。 风险提示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若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或未保障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提出,并准备好履行同等条件的证明(如付款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