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这种情况依据内地与香港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内公司分红给香港控股公司应该是按 5% 税率来征收。 内地与香港为避免双重征税,对分红股息相关细则规定如下: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即说明香港公司控股国内公司情况下,当国内公司产生分红分配给香港公司时,这部分姑息分红可以在香港征税。 2、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1)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2)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注意:对于该文件中相关股息受益人的解释,来源于中国与各个国家所签订的协定,在这些协定中对于股息所得适用税率虽然有优惠税率,但也有其适用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对应上述协定与文件,先进行责任机构的归属地认定。 3、如果香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则可按中港协定对于分配至该香港公司的股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1)香港公司应为协定及文件中所述的香港税收居民。 2)该香港公司是直接拥有该境内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 4、如果香港公司实际管裡机构不在香港,则需要判断香港公司是否为香港的税收居民。 1)如果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则仍然可以按上述第1条进行处理。 2)如果不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则需要视其到底属于哪一国的税收居民,再按其所在国家与我国所签证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税率执行,而不能直接按5%的优惠税率执行。 由此可见,采用香港公司控股国内公司,并打算以此方式进行分红避税的,仍然需要进行纳税主体的归属认证。而不会直接按香港税率进行缴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