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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利弊

2021-5-18 10:27|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030| 评论: 0

摘要: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由自然人担任,亦可以公司名义担任。因此,经常会有客户询问,对于参股股东或者财务投资人,以自然人名义还是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比较好?换句话说,注册公司或者 ...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由自然人担任,亦可以公司名义担任。因此,经常会有客户询问,对于参股股东或者财务投资人,以自然人名义还是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比较好?换句话说,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别人,是自然人直接投资,还是设立一家公司再投资?回答这个问题,切不可一概而论,首先应当明晰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之间的异同之处。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相同之处

一般来说,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股东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上没有区别。《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分红权、退股权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不因是个人股东抑或是法人股东有所差异。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利弊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区别之处

首先,两者在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方式上存在差异。

具体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个人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等。而作为组织的法人股东,因其属于拟制的抽象实体,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实现,由其法定代表人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并由法人承担最终后果。

其次,在股权投资程序上,自然人股东相较于法人股东更为简易且限制较少。

通过自然人身份直接出资入股,一般通过公司注册设立登记、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程序,进而确认股东身份并完成登记,操作上较为灵活,并且账务上相对单一,无需与法人公司进行合并报表,从表面上就减少了与法人公司之间的关联性。而对于法人股东,除了前述的入股一般程序,《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投资程序和投资额均有所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利弊


再者,也是投资时关注较多的,在税务处理上,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公司分红或股权转让情况下存在税赋差异。

以自然人名义入股,以后公司的收入分利属于个人;如果以公司入股,收入分利属于公司。第一种在公司分红情况下,法人股东可以避免投资收益的再缴税程序。因为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当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其获得的股利还需按照20% 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股东为企业法人,获得的股利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背后原因主要在于公司分红是税后所得,也即缴纳25% 的企业所得税的剩余部分,因此为避免重复纳税,给法人股东分红无需另行缴税,但分红给自然人股东,相当于这笔资金已经退出了公司经营领域,转而流向消费领域,所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法人股东投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高。以法人的名义的股权转让溢价部分,要先交25% 的企业所得税,而以自然人的名义转让股权时,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利弊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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