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销售砂石发票的时候需要在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向税务局提供上一级缴纳资源税的完税证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材料如下: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若属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若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