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介绍,《实施条例》的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破解长期存在的难点问题,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实施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在梳理中发现,《实施条例》非常明确地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就“名校办民校”的问题,刘昌亚谈到,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不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下一步,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刘昌亚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这些主体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条例》规定在一般的处罚之外还要给予从业禁止,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内再从事相应工作,最严重的是终身禁止成为新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 据了解,教育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等制度。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还明确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王大泉说,这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这一原则,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区域教育生态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条例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 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章节条目上,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的名称改为“支持与奖励”;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条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