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民事主体,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包括经营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么,自然人常见经营方式有哪些呢?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将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然人常见经营方式有哪些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个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主要形式。他们不单纯是注册手续上的不同,在名称核准、纳税方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四种主要经济类型适用四种单独的法律规定。 二、四种常见经营方式的定义是什么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股东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个人;而法人股东是指以合法经营方式存在的经济实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等。在营业执照上必须要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的企业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容易出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划分不清的情况,因此增加此特殊规定。 除了以上两点主要区别之外,其他的规定基本上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简单来说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就是通常说的一元注册公司。 3、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个体工商户在名称上只能叫做“摊”“店”“铺”等,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叫做“加工厂”“销售中心”等,相比起来个人独资企业更具有规模。 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另外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三、自然人常见经营方式的税收区别是怎样的 以上四种经济类型,在增值税及其他税种上的区别都不大,但是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确实大不相同。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的规定,需要对投资经营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合伙企业则比较复杂,按照91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自然人常见经营方式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