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制度是从税负公平、稳定保税收入和有利于征管的角度出发,主要针对经营相对分散、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变动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个体工商户,2007年实施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个人独资企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执行),2018年6月15日,国税总局对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修改。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是: (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的综合税率大约是4.5%左右。增值税税率3%,个人所得税税率1%-2%,其他附加税大约0.5%;个体户使用简易征收3%的征收率。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