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企业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可参考上市公司的规定 在确定股权激励人员这一要素之后,接下来要思考解决的是股权的种类与数量问题。股权种类在实操中往往即指股权的来源,而数量则包括激励股权的总额与个人所得的股权份额。 企业要进行股权激励必须“有股可授”。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1)预留股份,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预留部分股份作为股权激励的来源。(2)增发新股,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直接增发新股。(3)回购股份,公司从证券二级市场上回购股份作为股票来源。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同时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4)股东转让,由公司部分股东或全体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这种股东出让股份类似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如果转让给管理者则可能形成管理层收购。 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总股本增加,老股东所持比例相应下降;2、回购本公司股份,总股本不变;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国际上通行的股权激励方案中用于激励股权的总量,一般不超过总股本10%。我国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都规定:1.用于激励的股权数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2.个人股权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对于第2点,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可以突破1%这一限制。以上两条规定非上市企业可以参考实施,尤其创新型民营企业,因为吸引人才的加入与长期留住人才的需要,实践中往往激励股权总量大于10%。 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严格限定股票来源,对于大股东(国资委代表国家与政府)提供激励股票来源的做法予以禁止。股权激励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但不得由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还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预期激励收入最高应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从而决定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在股权总量策划时要考虑到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的影响。 确定具体个人的股权数量要综合绩效考核进行 在股权总量确定后,需要确定具体激励对象的个人股权数量。在个人的股权定量上,一般按以下三步进行:第一,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份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预期收益;第二,按照上述办法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第三,其余各激励对象的数量由个人奖励比例乘以剩余奖励股份总额来确定,具体到每个人根据其绩效考核、岗位职责来确定。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不完善性,股价其实并不能够当做是对激励人员的考核依据,企业在制订对激励者的股份分配量时,,要综合以绩效考核、职位、工龄、学历等方面考量,对各被激励者进行评分,并依据各人的得分在全体人员的总分中所占有的比例来确定分配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