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与转让退出的过程中,自然人作为股东的直接投资模式几乎没有避税空间,而以自然人成立投资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间接投资模式在股权投资与转让退出的过程中具有相对巨大的合法避税空间。一般采用这几种方式: 1、按出资比例改为优先分红: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也就是说优先分红在法律上是有根据且可行的。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退出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将利润优先分配给退出企业的方式,为退出方减少转让盈利,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利用分红减少股权转让退出成本: 个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分红时,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别的组织持有的股权分红时,居民企业免交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股权转让退出时,可以先将账面赢利以分红的方式先行处理。 3、公司到境内投资的模式: 以设立多层级的离岸公司到境内的投资模式,通过多层次的离岸公司合理避税,其股权结构一般设计为:成立离岸公司A——再设立一层离岸公司B——在香港设立投资公司C——投资内地从事实体经营的公司D。在股权转让退出时,可以通过转让其中一层离岸公司,使境内的实业公司股权变更被隐藏。 自然人避税一定要采取合法方式,否则容易构成偷.税漏税,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的,还会遭受更多更大的损失。所以要谨慎为之,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免违反法律而不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