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字头国字头公司名称核名有什么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二、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业、公共饮食、服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三、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 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的企业,不得随企业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企业名称不得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业的字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与筹建登记一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统一核发《筹建许可证》。 五、企业名称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裁决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后,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三)已受理的,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调查。 以上是91开业网(www.91kaiye.cn)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中字头国字头公司名称核名有什么要求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