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与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与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今天带大家来瞧瞧延期申报纳税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当期计提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