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分红收益 一、有限公司投资分红 企业在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法人股东不需要再缴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注意:先税后分这是很多当地税局的通用操作,部分特殊企业操作时选择的先分后税的情况那么法人股东公司依然是要针对这一部分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个人股东投资分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分红是所得税后的分配,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股东是个人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特殊的一点是只有一个出资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负责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很多企业老板看中的对外投资、控股的手段之一。 股权转让收益 一、个人为转让方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名义按照20%缴纳。 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为转让方 如果转让方是合伙企业,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以每个合伙人名义分别按照20%缴纳;也可以以合伙企业为代扣方合并计算缴纳。如果转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出资人名义按照20%缴纳。 三、法人单位为转让方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 分红是否能申请核定 想法一:我是个人股东,对外投资收益大概1000万,能不能入驻园区享受核定节税? 想法二:我有一个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投资了一家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000万,能不能入驻园区享受核定节税? 想法三:我有一个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投资了一家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000万,同时对外经营所得收益(对外开票)1000万,能不能入驻园区享受核定节税? 答:不能。 1.核定征收的针对税种是经营所得。 政策依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显然,投资分红根本不可能享受核定政策。 2.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分红收益、经营所得能不能共存。 可以共存,前提是投资分红收益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按照5-35%超额累进制计算个人所得税。换句话说,当个人独资已经享受核定征收时,最好不要有投资收益,否则税务机关会直接将核定改为查账征收,需要特别注意。 3.那么投资分红收益到底怎么合理避税呢? a.核定思路: 将原本的投资分红收益转变为经营所得,申请核定。就是开票给被投资公司,发生交易关系。假设1000万分红转为开票收入,享受10%利润率核定,大概个税只有35万,确实划得来。注意:要优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账目处理问题,税务风险问题处理。 b.返税思路: 投资分红按照20%正常纳税,如果有经营所得(开票收入)按照查账征收纳税,但是我申请了返税政策。假设1000万分红收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200万。另外的1000万开票收入查账纳税,最高税率35%,就是350万(为方便计算不计入进项、成本)。总计纳税550万,按照目前园区政策,地方留存部分返税梯度能拿到45%,返税能拿到近100万。 注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选择查账征收,是可以同有限公司一样,在计算纳税额之前正常抵扣进项、扣除成本的。 建议: 总之,请先正确了解税法,投资分红和经营所得虽然都是计税个人所得税,但属于不同的税法税率依据。至于选择查账征收返税,还是核定征收节税,取决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