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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的合同对总公司有效吗

2021-7-24 08:4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951| 评论: 0

摘要: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的明确能够减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遵循的合同生效规定要件。以下内容上海注册公司网小编针对的分公司签的合同对总公司有效吗分析。 ...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的明确能够减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遵循的合同生效规定要件。以下内容上海注册公司网小编针对的分公司签的合同对总公司有效吗分析。希望对你们有用。 

分公司签的合同对总公司有效吗


一、分公司签的合同对总公司有效吗

分公司签的合同对总公司在一定情况下是有效的。分公司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二、附条件合同违反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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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定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承诺生效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未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围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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