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算 城市维护建设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额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征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怎么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