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