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 2.此事项可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021)12366 【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