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第38条]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的一人担任。董事长适用设有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适用小型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则上适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情形。 〖评析〗 之所以称之为“法定代表人”是由于其行为构成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代表行为有三个必要构成条件:1、具有代表身份,即公司产生并经工商登记公示;2、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为公司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工商;3、在授权范围内,即不能超越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由公司负责,否则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承担后果。 目前,虽然规定中没有了以前规定的一人制,但现行法定代表人制度仍只能一人担任,只是扩大了人选范围,今后可能实行复数代表制。 以上是91开业网(www.91kaiye.cn)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