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 原《公司法》规定为2人以上,15人以下。现在股东人数下限为1人,上限为50人,包括法人股东。[第3节] 〖评析〗 在国营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费(买断工龄)入股的人数往往超过法定人数,此时的变通办法是推选股东代表,而工商登记机关那里只有“股东代表”名单,久而久之被代表的职工股东往往不被认为是股东。现在50人对于小型国营企业改制可能问题不大,但对大中型国企改制发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改制可能仍存在问题。 迄今,在全国范围内,国企改制尚不足50%,其中国家控股占80%以上,国营企业改制任务尚很重,也许2015年完成国企改制的目标很难实现。 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册平台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