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规定。 〖评析〗 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全部事宜需要具体的人员,即股东会应当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承办,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指定证明》或《委托证明》。 依据公司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正式成立。 以上是上海公司注册平台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