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一:上海松江区注册公司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政策二:上海松江区大学生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针对大学生创业面临的“融资难”、“场地难”、“技能弱”、“服务散”等四大瓶颈,松江区积极整合相关资源,制订相应措施。华途财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为松江区创业的大学生,大学生要注册的公司为科技型的,提供免费公司注册服务。 优惠政策二:松江区注册公司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好像松江区的不怎么欢迎外资公司(个人观点),我们跟倾向于为内资公司提供公司注册服务和关于一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三:财政税务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 1、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5)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16)农村电网维护费; (17)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8)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优惠政策四:上海松江区注册公司资金扶持优惠政策(上海通用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任务 立足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势,初步把上海建成全国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发挥上海在我国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完善科技企业信贷服务体系 引导上海银行业建立符合科技企业成长特点的融资服务机制,制定专门的科技企业信贷政策。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将银监会有关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要求及差别化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以及“市、区县联动,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完善科技金融财政支持措施,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在信贷投向方面支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四、加大科技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创新财政专项资金运用方式,以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等形式,重点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鼓励具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科技园区开展科技融资服务业务合作,简化信贷手续。进一步鼓励区县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财政在现有政策性担保风险代偿市、区县分担比例的基础上,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区县开展的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扶持。 五、扩大科技企业直接融资 六、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 七、加大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力度 八、健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服务平台 九、完善科技金融信用服务体系 优惠政策四:上海松江工商注册服务优惠政策 免费提供公司注册地址,且终身免费 优惠政策五:上海松江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在引才对象方面,《实施办法》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需求,重点引进五类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 在政策梯度方面,《实施办法》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突破,形成梯度明晰、相互衔接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给准备前来上海、留在上海、扎根上海的创新创业人才以稳定预期。 《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旨在鼓励和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以达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双向兼职。二是积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带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三是充分尊重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自主权。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 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