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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的会计分录

2021-8-13 15:5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820| 评论: 0

摘要: 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的会计分录取得进项税发票时已经做了进项税,月底有留抵税额,是不需要另外做账务处理的,具体的会计分录:1、进项税: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2、 ...
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的会计分录

取得进项税发票时已经做了进项税,月底有留抵税额,是不需要另外做账务处理的,具体的会计分录:

1、进项税: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差额便是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差额是可以放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的会计分录


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的条件及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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